一、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2〕36号)
2.《关于印发〈长春市大学生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长人组字〔2022〕7号)
二、申请对象与条件
实训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实训生申请参加大学生实训,需提供在校证明。实训生只能参加一次实训。
《关于做好2020届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16号)
二、申请对象与条件
在长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含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8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青年就业见习
(一)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联合出台的《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2023〕12号)。
(二)申请条件
就业见习对象,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2年内,处于“未就业”状态,且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按本人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年龄满16周岁至24周岁。已进行失业登记处于“未就业”状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处于“停缴”状态或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失业青年。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见习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就业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分别参加就业见习。见习人员的累计见习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一)文件依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联合出台的《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2023〕12号)。
(二)申请条件
按规定为见习生发放生活补贴并缴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
《2021年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长就〔2021〕10号)
灵活就业: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灵活就业: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个体缴纳养老保险数额的50%,最高不超过当年个体缴费基数100%档次的1/2)。
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
1.《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2〕36号)
2.《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2〕16号)
(一)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领取毕业证书五年内);
(二)首次在长春市各城区、开发区(不包含九台、双阳、公主岭)辖区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三)所创办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需实际经营满1个月。
三、补贴标准
创办企业实际经营一个月后,可申请2000元的开办补贴。
1.《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2〕36号)
2.《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长办发〔2022〕16号)
(一)已经享受开办补贴的高校毕业生。
(二)所创办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需实际经营满3年以上。
正常经营3年以上,可凭企业在长纳税相关材料,给予3000元的创业奖励。
1.《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2〕36号)
2.《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20〕186号)《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2〕16号)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持有高校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
(二)企业贴息不担保贷款。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
(2)省内登记注册,中小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无法查询的,企业出具承诺书)。
在长创业且需要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采取房产(不动产)抵押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自然人担保的方式,申请单笔最高30万元、期限最长3年的贴息贷款;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20万元,期限最长3年;对资产、营运、获利、偿债综合能力优秀的企业,贷款额度可放宽至500万元。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2〕16号)
支持各城区、开发区内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技师学院)、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开展的创业创新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指导、创业大赛(不含奖励资金)、创业培训等创业活动。
每年重点扶持一批大学生创业项目,对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00万资金支持,实现带动就业2000人。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2〕16号)
“超越杯”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限获得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且落户吉林省高新创业孵化产业园的青年创业企业。
定期举办“超越杯”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给予获奖项目5万元至3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高校毕业生新职业和急需紧缺专业项目制培训
一、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2〕16号)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一、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2〕16号)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2〕36号)
二、申请条件
(1)应届毕业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2)已办理完户口迁入手续(含长春籍高校毕业生未办理迁出手续的);
(3)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不包含九台、双阳、公主岭)首次创业、灵活就业或在中小微企业就业。
三、补贴标准
对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的首次在长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按本科800元、硕士1500元、博士3000元每人每月的标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生活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2〕36号)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新进入市域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所属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市级企业研究生创新实践工作站全职工作,首次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三、补贴标准
对进站(基地)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2〕36号)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在长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租住人才公寓可按规定享受租金减免政策,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标准
租住人才公寓可按规定享受租金减免政策,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2〕36号)
2.《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2〕16号)
应届高校毕业生及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已办理落户手续,并在政策执行期间且于毕业当年及以后年度在我市(不含公主岭市)采取全款或商业贷款方式购买首套商品住宅。
三、补贴标准
对已办理落户手续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采取全款或商业贷款方式购买首套商品房,可凭购房凭证申请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高校毕业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2〕36号)
2.《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2〕16号)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已在我市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实际缴存的高校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及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申报条件:
1.借款人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实际缴存;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所购买住房的楼盘的开发公司与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6.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标准
在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20%的情况下,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优先办理最高50万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使用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购房可享受最高70万元的贷款。
安家补贴与住房支持项目
1.《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2〕36号)
2.《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2〕16号)
(一)“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项目”的申报人应为驻长春市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在政策补贴时间范围内引进,且已办理进编聘用手续,未曾享受吉林省和长春市同类政策,毕业五年内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项目”申报人应为市域内的企业在政策补贴时间范围内引进的,在我市首次就业且签订三年(含)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未曾享受吉林省和长春市同类政策,毕业五年内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所在企业愿意承担一次性安家费总额40%的费用,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补贴标准
对国家级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和企业引进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8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按照20%、40%、40%比例承担。
一、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2〕16号)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应届高校毕业生及其父母、配偶、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