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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政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2
政策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14-6-12 0:00:0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对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特别是做好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要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发展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积极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通过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等措施,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逐步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适时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适当开发一批省级基层服务项目。对省属以下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毕业生,到省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不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高校所属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三、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小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安排。对当年新招收离校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20%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一定额度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四、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

根据全省离校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数量情况,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基本生活补助费由当地财政从就业资金中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单位也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60%的标准支付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

对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1500元的规定标准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规定标准的60%予以补贴。对进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园(基地)进行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创业实体,在场租费、采暖费、水电费等方面可使用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创业孵化园(基地)每孵化毕业(出园)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根据毕业企业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情况,对创业孵化园(基地)给予一次性岗位培训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毕业2年以内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可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六、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各地区、各高校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要摸清底数,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和就业援助。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1500元,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企业吸纳以上三类人员,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同时,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计算,自主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资金中支出。对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

七、强化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组织省级以上技工院校、高职院校和培训实力较强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引导其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

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努力促进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从2013年起,省教育行政部门要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数据信息提供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人力资源市场,建立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管理。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健全全省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对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求职就业观念,提高求职应聘能力。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行业、分专业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将女性、少数民族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一对一”的就业帮扶和重点推荐。

九、营造公平良好的就业环境

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人才(人力资源)市场举行招聘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限制,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十、建立高校毕业生供需对接机制

各高校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人才的需要,合理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建立相应的人才供需对接机制。全面实施人才培养“质量工程”,加强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提升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建立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把高校新增专业设置、专业机构调整、招生计划、经费投入等与就业状况挂钩。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对就业率达不到50%的专业,将不再审批新增专业并限制招生;对连续3年就业率达不到30%的专业,将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十一、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联席协调机构的作用,明确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所需资金,并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他各有关部门及高校、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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